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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二號

上訴人
勝鵬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泉勝
被上訴人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魏玉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B法官 張瑞蘭~B法官 許石慶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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