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二號
- 上訴人
- 勝鵬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泉勝
- 被上訴人
- 台灣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何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魏玉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B法官 張瑞蘭~B法官 許石慶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