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亞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基陸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廿七日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