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九號
- 原告
- 寶鍵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且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年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