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吳必泰、何子龍
- 原告京華證券股份
- 被告智達投資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京華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必泰 被 告 智達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五三巷六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何子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以裁定命其 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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