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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
鉅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被告
誠億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街三六巷二之六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度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即駁回起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麗真

~B法院書記官 吳克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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