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 原告
- 得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巫淑芳
~B法院書記官 周國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