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原告
崇德皇家大廈
原告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陳香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為崇德皇家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而崇德皇家大廈規約第十七條第二項業已明文規定,其與被告間訴訟時,應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認兩造間已有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云云。惟查:(一)上開規約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授權,在符合該法所定之相關程序後,即以多數決之方式,發生對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強制規範效力。(二)然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合意管轄制度,係以訴訟當事人間,曾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約定管轄法院之意思表示,已達成合致為法定要件。析言之,縱上開規約對被告有強制規範之效力,然因民事訴訟之合意管轄須由當事人自由意志約定,方屬有效。故原告以上開規約之規定,即認兩造就本訴訟,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顯有誤解。(三)因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里○○○路○段三六0號十樓之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唐敏寶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