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 原告
- 崇德皇家大廈
- 原告
- 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陳香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為崇德皇家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而崇德皇家大廈規約第十七條第二項業已明文規定,其與被告間訴訟時,應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認兩造間已有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云云。惟查:(一)上開規約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授權,在符合該法所定之相關程序後,即以多數決之方式,發生對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強制規範效力。(二)然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合意管轄制度,係以訴訟當事人間,曾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約定管轄法院之意思表示,已達成合致為法定要件。析言之,縱上開規約對被告有強制規範之效力,然因民事訴訟之合意管轄須由當事人自由意志約定,方屬有效。故原告以上開規約之規定,即認兩造就本訴訟,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顯有誤解。(三)因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里○○○路○段三六0號十樓之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唐敏寶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