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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執行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
仰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豪

右原告與被告康定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參佰零玖元,折合銀圓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參

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壹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莊嘉蕙

~B書 記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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