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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豪

  • 原告
    仰可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康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   告 仰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豪 右原告與被告康定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參佰零玖元,折合銀圓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參 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壹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莊嘉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B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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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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