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文豪
- 原告仰可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康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 告 仰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豪 右原告與被告康定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參佰零玖元,折合銀圓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參 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壹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莊嘉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B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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