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二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二六號
- 原告
- 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 竹
- 被告
- 臺灣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朝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路一七六號六樓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莊嘉蕙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