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八號
- 原告
- 宜欣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水吉
- 法定代理人
- 之二
- 被告
- 香港商匯強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被告
- 設臺中
- 法定代理人
- 顧淑鍼 住同右
- 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莊嘉蕙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