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一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送達代收人
- 魏志斌
- 被告
- 新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三三八巷二三號八樓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三三八巷二三號八樓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背面約定書第十三條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麗真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