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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送達代收人
己○○
被告
易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告
丙○○ 住

        丁○○   住

        乙○○   住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 法官 王 銘~B 法官 陳毓秀~B 法官 林學晴

~B書記官 蔡永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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