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三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 送達代收人
- 己○○
- 被告
- 易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被告
- 丙○○ 住
丁○○ 住
乙○○ 住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 法官 王 銘~B 法官 陳毓秀~B 法官 林學晴
~B書記官 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