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春鐘、劉新統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楊文華 被 告 華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新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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