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八六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聲字第八六九號
- 聲請人
-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愿
- 送達代收人
- 林泰洲
- 相對人
- 小鎮建設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水盛
- 相對人
- 洪阿琴
鍾火旺即鍾沅峻
江麗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鍾火旺即鍾沅竣」之記載,應更正為「鍾火旺即鍾沅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瑞蘭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