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二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二號

聲請人
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代理人
林之嵐 律師
代理人
顏志堅 律師
第三人
曾光敏 會計師 住高雄市○○○路一六八號七樓

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第三人曾光敏會計師為聲請人之公司重整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之聲請時,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二)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是否尚有經營價值;(三)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及應負之責任;(四)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業經本院受理在案。爰依首揭規定意旨,職權選任第三人曾光敏會計師為聲請人之公司重整檢查人,就前開四款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本院。

三、另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僅係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機關,並無當事人能力。是聲請人將其董事會,同列為聲請人,顯係違誤,且屬多餘。至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指如股份有限公司本身,欲聲請公司重整時,應經該公司董事會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為決議,再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向法院聲請。非謂上開規定業已賦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在公司重整事件,具有當事人能力,附予指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唐敏寶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二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