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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

上訴人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後又擴張訴之聲明,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伍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壹仟玖佰

壹拾捌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陸佰叁拾柒元,上訴

人僅繳納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尚欠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清鈞~B法官 張瑞蘭~B法官 許石慶

~B法院書記官 賴瓊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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