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
- 上訴人
-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後又擴張訴之聲明,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伍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壹仟玖佰
壹拾捌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陸佰叁拾柒元,上訴
人僅繳納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尚欠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清鈞~B法官 張瑞蘭~B法官 許石慶
~B法院書記官 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