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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
勝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按被上訴人之人數附繕本,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B法官 唐敏寶~B法官 林慧貞

~B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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