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二號
- 上訴人
- 勝鵬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泉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
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
叁仟叁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壹仟壹佰零捌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陸
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柒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B法官 張瑞蘭~B法官 許石慶
~B法院書記官 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