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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六二號

上訴人
勝鵬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泉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

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

叁仟叁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壹仟壹佰零捌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陸

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柒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B法官 張瑞蘭~B法官 許石慶

~B法院書記官 賴瓊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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