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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
朝馬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
被上訴人
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五十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台中

簡易庭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上訴人得否主張抵銷,及主張抵銷之數額,容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訴人應陳明就伊所受租金差額之損害,除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外,是否尚有其他請求權存在,可供抵銷。如有,上訴人應提出伊自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止,所受租金差額之損害計算表(原提之計算表似與三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不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B法官 莊嘉蕙~B法官 唐敏寶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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