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上 訴 人 朝馬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 被上訴人 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五十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台中 簡易庭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因上訴人得否主張抵銷,及主張抵銷之數額,容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訴人應陳明就伊所受租金差額之損害,除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外,是否尚有其他請 求權存在,可供抵銷。如有,上訴人應提出伊自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五月十 五日止,所受租金差額之損害計算表(原提之計算表似與三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不符)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 ~B法 官 莊嘉蕙 ~B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