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 上訴人
- 朝馬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律師
- 被上訴人
- 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五十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台中
簡易庭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上訴人得否主張抵銷,及主張抵銷之數額,容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訴人應陳明就伊所受租金差額之損害,除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外,是否尚有其他請求權存在,可供抵銷。如有,上訴人應提出伊自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止,所受租金差額之損害計算表(原提之計算表似與三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不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B法官 莊嘉蕙~B法官 唐敏寶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