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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一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一號

原告
風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告
承冠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街二九九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參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與被告就東西向快速道路台西古坑段E五0八-E五一0標工程之土方工程-借土填方工程,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間簽定工程承攬單,因被告工程款拖欠太久及土方供料不合格並不足,導致原告工程(土方推平壓實)進度受阻,但被告卻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委由律師來函表示因原告中輟無常,復未依合約內容施作要求終止工程合約,並由第三人進駐工地施工。

(二)原告因被告片面無理但合法終止上開承攬契約,前曾起訴由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一號民事案件審理時(該案後因兩造遲誤言詞審理期日而視為撤回起訴),曾前往工程現場履勘及囑託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鑑定之報告書,兩造並於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勘驗時間均同意有關系爭工程L四、R四之工程款計算方式為雙方各自取五點鑽探,按鑽探所得之數據平均計算厚度,並按此平均厚度乘以面積再乘以每立方公尺工程款,合約範圍外之派工部分報酬,兩造同意按照原告之前請領點工程之付款方式計算派工部分之報酬款。

(三)以上開計算方式之報酬明細,L四R四之報酬為七十四萬四千零三十八元(即以施測面積四二、一四五、六0、五七平方公尺,乘以平均厚度一三五、八公分等於五七二三三、七三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為十三元,合計為七十四萬四千零三十八元);另派工報酬部分,依據原告向被告請款單上之記載為二十九萬五千九百四十三元。以上合計為一百零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一元(即七四四0三八+二九五九四三=0000000)

三、證據:提出工程承攬單、勘驗筆錄、鑑定報告書等影本各一份,並聲請調閱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一號民事案卷。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願意給付原告所請求之金額。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復按,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三一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工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一百零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一元,被告則於言詞辯論時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願意給付原告所請求之金額,此顯然係就訴訟標的為認諾,是揆諸首開規定及判例,本院自應本於被告該項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本件既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麗真

~B法院書記官 吳克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附記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記二不得上訴。附記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上訴僅得以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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