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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庚○○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彥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乙○○
被告
VICTOR
被告
RITISH
兼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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