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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原告
甲○○○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
被告
總懋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右原告與被告總懋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為訴之聲明之擴張及

追加後,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柒萬元,折合銀元柒佰捌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柒佰零

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元,尚不足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零壹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巫淑芳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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