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四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律師
- 被告
- 總懋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己○○ 住
右原告與被告總懋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為訴之聲明之擴張及
追加後,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柒萬元,折合銀元柒佰捌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柒佰零
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元,尚不足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零壹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巫淑芳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