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八號
- 原告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原告
-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翌騰國際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己○○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翌騰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一)營運週轉借款三百八十萬元,約定利息按銀行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五計算,嗣後隨銀行基本放款利率之變動而調整,清償期為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二)購料借款:1、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撥款美金一萬零三百三十二元;2、八十六年九月八日撥款美金二萬零八百八十元;3、八十六年九月九日撥款美金一萬零三百三十二元;4、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撥款美金三萬九千五百五十六元八角;5、八十六年十月一日撥款美金一萬九千零四十元四角;6、八十六年十月六日撥款美金一萬一千八百二十二元七角六分,約定利息按銀行公告之短期美金貸款利率,立約人同意自銀行墊付日起一百二十天內清償,如係匯票之承兌,自銀行承兌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天,屆期由立約人負責清償,或申請銀行墊款,惟此項墊款期限與承兌期限合計,仍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天。詎被告翌騰國際有限公司僅繳息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而上開各項借款亦已均屆清償期,惟迄未清償,其餘被告等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綜合授信契約、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各一份、借款支用書七紙、即期及遠期外國匯率表一紙、放款明細分戶帳、放款利率主檔維護各一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各一份、借款支用書七紙、即期及遠期外國匯率表一紙、放款明細分戶帳、放款利率主檔維護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翌騰國際有限公司、丁○○、己○○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B法官 張瑞蘭~B法官 莊嘉蕙
~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 息 (民國) │ 違 約 金 (民國) │ ├──┼─────────┼──────────┼────────────┤ │ │ │ │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 │ │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一 │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 │ │三計算之利息。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約金。 │ ├──┼─────────┼──────────┼────────────┤ │ │ │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同右 │ │ 二 │美金壹拾壹萬壹仟玖│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佰陸拾參元玖角陸分│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 │ │ │ │之利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