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五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興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梧棲鎮○○路○段四五九巷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涂朝興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石慶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