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行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陸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王八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一百年七月二十三日,並按月分期清償本息,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丁○○僅繳本息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尚欠本金參佰陸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且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即未依約定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經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份、約定書二份、簡易資料表一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一份、約定書二份、簡易資料表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陸肆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一庭

~B法院書記官 黃文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