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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保雄、邱東茂

  • 原告
    峰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峰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保雄 被   告 中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東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學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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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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