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
日泰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稜威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柒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分別於八十七年九月六日及二十三日與被告簽訂「八十八年度一般商品協議書」及「八十八年度冷氣商品協議書」,向被告購買商品,並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作為買賣價金,被告負有依約交付商品之義務,詎被告不依約交付商品,經原告定相當期限催告,並解除契約,依法被告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為此請求被告返還其所交付之支票。

三、證據:提出八十八年度一般商品協議書、八十八年度冷氣商品協議書各乙紙、存證信函及郵局回執各二紙為證。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八十八年度一般商品協議書、八十八年度冷氣商品協議書、存證信函及郵局回執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為抗辯,自堪信為真實。

三、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既已解除,被告依法負有回負原狀之義務,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其所交付充作價金之支票,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廿三   日~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