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5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被告
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鐳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一0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鐳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八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七,餘由被告鐳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柒萬元為被告鐳力建設股有限公司、被告鐳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台幣伍拾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被告鐳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元,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二月廿四日分別向被告鐳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鐳發公司)及被告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鐳力公司)承購坐落台中市○區○○○段三九地號土地之部分持分(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中華.台中」A6棟16樓房屋乙戶(下稱系爭房屋),前揭兩被告公司負責人均同為丙○○,系爭土地買賣價金約定為七十八萬元,系爭房屋買賣價金約定為一百八十二萬元,房地總價二百六十萬元,原告就承購系爭土地部分已繳交二十萬一千元予被告鐳發公司,就承購系爭房屋部分已繳交五十萬八千四百七十二元予被告鐳力公司。

(二)被告公司自簽約日即八十三年十二月廿四日起開工(按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雖載明八十三年十二月廿四日開工,惟實際開工日早於此日),迄今已歷五年七個月以上,但仍未竣工,旦已逾雙方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一)項所載:「本建築工程預定自開工之日起一二五0個工作天竣工」之約定,被告公司違約甚明。原告分別於八九年五月廿九日以存証信函催告被告鐳力公司及鐳發公司履行債務辦理交屋,被告鐳發、鐳力公司仍無法給付,遂於八九年六月八日及八九年六月十七日以存証信函向被告鐳發、鐳力公司表示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前揭原告所交付之價金。

(三)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契約解除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鐳發、鐳力公司就原告所承購房屋迄今遲未完工,除違反前揭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一)項之約定外,另依該約第十八條第(一)項違約處理之約定:「倘乙方(指被告)違反本約各條規定時,乙方所收甲方(指原告)之訂金及價款,應如數退還甲方,並應備同前開相同金額交付甲方作為違約金」,則本件被告鐳發、鐳力公司即應將原告所交付之價金如數退還原告,爰提起本訴聲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影本乙份、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影本乙份、給付價金發票收據影本各乙份、系爭房屋開工之照片八幀、系爭房屋目前尚未完工之照片八幀、存証信函影本四份為証。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對於原告提出之買賣合約書及已交付之價金數額均不爭執,系爭建物應蓋三十二層樓,目前只蓋到三十層樓,尚未完工,因為之前合作之營造商董事長換人不同意原訂之承攬契約以致停工,目前已找到新的營造公司欲繼續施工,但尚在與銀行團協商條件,被告希望原告體諒被告公司之困境不要解約,待日後大樓完工後將房屋過戶予原告,實際開工日期不清楚,但距離應完工之日期已逾一年,逾期完工之主要原因是因為被告公司與營造公司間之糾紛以致停工。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廿四日分別向被告鐳發公司及被告鐳力公司承購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系爭土地買賣價金約定為七十八萬元,系爭房屋買賣價金約定為一百八十二萬元,原告就承購系爭土地部分已繳交二十萬一千元予被告鐳發公司,就承購系爭房屋部分已繳交五十萬八千四百七十二元予被告鐳力公司。被告公司自簽約日即八十三年十二月廿四日起開工,迄今已歷五年七個月以上,已逾雙方於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一)項所載:「本建築工程預定自開工之日起一二五0個工作天竣工」之約定,原告分別於八九年五月廿九日以存証信函催告被告鐳力公司及鐳發公司履行債務辦理交屋,被告鐳發、鐳力公司仍無法給付,遂於八九年六月八日及八九年六月十七日以存証信函向被告鐳發、鐳力公司表示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前揭原告所交付之價金等語。被告則以因為之前合作之營造商董事長換人不同意原訂之承攬契約以致停工,目前已找到新的營造公司欲繼續施工,但尚在與銀行團協商條件,被告希望原告體諒被告公司之困境不要解約,待日後大樓完工後將房屋過戶予原告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提出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乙份、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乙份、給付價金發票收據各乙份、系爭房屋開工之照片八幀、系爭房屋目前尚未完工之照片八幀、存証信函四份為証,且為被告公司所不爭執,惟以前揭情詞置辯。

三、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債權人非因債務人遲延給付當然取得契約解除權,必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始得解除契約(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八四0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債務人遲延給付時,必須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債務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時,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債權人為履行之催告,如未定期限,難謂與前述民法規定解除契約之要件相符。惟債權人催告有期限而不相當(過短)時,若自催告後經過相當期間,債務人仍不履行者,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認亦已發生該條所定契約解除權(七十四年一月八日第一次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查依本件原告與被告鐳力公司所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一)項:「本建築工程預定自開工之日起一二五0個工作天竣工」之約定,是本件被告鐳力公司對於系爭房屋之完工期限為一二五0工作天,此為約定完成工程之期限,而依原告所提出之付款分配明細表可知開工日為八十三年十二月廿四日,一二五0工作天中扣除例假日,被告鐳力公司應於八十八年三、四月間完工,被告亦自認已逾應完工期限一年以上,是本件被告確有給付遲延之情形。而原告於八九年五月廿九日分別以存証信函催告被告鐳力公司及鐳發公司履行債務辦理交屋,此有台中地方郵局九二四二號、九五四六號存証信函影本附卷可稽,雖該存証函原告所定之催告期限僅為「三日」,就定交付房屋之履行期限而言,並不相當,惟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債權人催告有期限而不相當(過短)時,若自催告後經過相當期間,債務人仍不履行者,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認亦已發生該條所定契約解除權,本件被告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時自認目前系爭房屋亦尚未完工,距原告寄發存証函信函時已逾一年,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認亦已發生該條所定契約解除權,是原告於八九年六月八日及八九年六月十七日以存証信函向被告鐳發、鐳力公司表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應已發生效力。

四、又依原告與被告鐳力公司所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八條第一項違約處理之約定:「(一)倘乙方(指被告)違反本約各條規定時,乙方所收甲方(指原告)之訂金及價款,應如數退還甲方,並應備同前開相同金額交付甲方作為違約金。」,又依原告與被告鐳發公司所訂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四條約定:「本約土地上之房屋,由甲方(指原告)另向房屋興建人訂約價購,本約應與房屋預定契約書同時簽定及履行方屬有效。」,是兩造所訂立之買賣系爭房屋、土地買賣契約,彼此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性質上屬於聯立契約,同其命運,違反其一,無從期待可能單獨履行另一契約。是本件原告與被告所訂之系爭房屋及土地二契約,係屬聯立契約,應同其命運,已如前述,原告自得將系爭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定同步解除,於法並無不合。是依原告與被告鐳力公司所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八條違約處理之約定及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契約解除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鐳力、鐳發公司返還已交付之金錢。

五、從而,原告依據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鐳力公司給付原告五十萬八千四百七十二元,被告鐳發公司給付原告二十一萬一千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廖穗蓁

~B法院書記官 李憲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附記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