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兆敏
- 送達代收人
- 胡博俊
- 被告
- 彭達枝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秀鈴
- 被告
-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吳美蒼
~B法院書記官 王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