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松益、詹益昇
- 原告益興瀝青
- 被告啟阜建設工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八號 原 告 益興瀝青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益 被 告 啟阜建設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一六○之一號三四樓 法定代理人 詹益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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