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八號
- 原告
- 益興瀝青
- 原告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松益
- 被告
- 啟阜建設工程
- 法定代理人
- 詹益昇
- 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一六○之一號三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唐敏寶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