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
- 原告
- 炫暘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賀
- 被告
- 邦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評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舜帆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