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八二號 原 告 貝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龍 住台北郵政一八之五五信箱 被 告 大申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三0三號二十樓之 法定代理人 鍾美容 住 被 告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路二三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劉劍成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學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