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精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壹拾參萬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萬參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壹拾參萬參仟元」之記載,比照理由欄 內第七項之計算結果,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