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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精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壹拾參萬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萬參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壹拾參萬參仟元」之記載,比照理由欄內第七項之計算結果,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廖穗蓁

~B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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