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精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梁宵良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壹拾參萬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萬參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壹拾參萬參仟元」之記載,比照理由欄內第七項之計算結果,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廖穗蓁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