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十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十九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邱垂勳律師被 告 晉邦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二巷一一號 法定代理人 李碧桃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