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二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二三號

原告
英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惟據其以前之陳述稱: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十三萬八千一百四十八元,並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四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數筆預拌混泥土,原告依約交付上開買賣標的物後,詎被告拒絕依約履行給付價金義務,總計被告所積欠原告之價金達七十三萬八千一百四十八元,屢經催討,被告仍拒絕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否認原告之主張。

理由

一、本件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訂購預拌混泥土,積欠貨款七十三萬八千一百四十八元未償等情,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能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原告主張,要屬無據,尚難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七十三萬八千一百四十八元,並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巫淑芳

~B書 記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