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二六號 原 告 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世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