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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二號

原告
敬嘉製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義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洸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涂秀玲

~B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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