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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原告
得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巫淑芳

~B法院書記官 周國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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