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鄭茂成
- 原告甲○○
- 被告財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送達代收人 林穗延 被 告 財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成 住 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 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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