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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送達代收人
林穗延
被告
財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成 住

              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石慶

~B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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