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及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分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及四十萬元,清償期則分別為八十三年九月十日及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詎屆清償期後,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

三、證據:提出本票二紙為證。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二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証據資料供本院參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九十萬元,及自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涂秀玲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