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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7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879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告
紅珊瑚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黃軍達
被告
黃邱阿葉

      黃引珊

      黃引豪

      黃引傑

兼上三人法

定代理人  黃金水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紅珊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軍達」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黃軍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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