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879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被告
- 紅珊瑚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黃軍達
- 被告
- 黃邱阿葉
黃引珊
黃引豪
黃引傑
兼上三人法
定代理人 黃金水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紅珊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軍達」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黃軍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