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 原告
- 仰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豪
右原告與被告康定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參佰零玖元,折合銀圓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參
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壹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莊嘉蕙
~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