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 告 仰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豪 被 告 康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松 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 右當事人間提起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致無法送達 訴訟文書,有本院郵務送達公文封在卷可稽,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復無從命 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