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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執行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
仰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豪
被告
康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松
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

右當事人間提起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有本院郵務送達公文封在卷可稽,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莊嘉蕙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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