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 原告
- 仰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豪
- 被告
- 康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義松
- 訴訟代理人
- 黃嘉明 律師
右當事人間提起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有本院郵務送達公文封在卷可稽,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莊嘉蕙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