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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山明、施章秀

  • 原告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三五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一號 原   告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山明 送 被   告 三五營造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施章秀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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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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