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竹、楊朝圳
- 原告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灣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二六號 原 告 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竹 被 告 臺灣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路一七六號六樓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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