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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
有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遠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因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0三四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貳萬玖仟玖

佰參拾參元,折合銀元柒佰參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拾

貳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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