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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王益修
被告
國凱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辛○○

         庚○○

         丁○○

         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五九巷十一弄二號五樓

         甲○○

         己○○   住南投縣集集鎮隘寮里一鄰樂園巷八號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貸款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中長期貸款契約第九條約定可稽。本件原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街三十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冰芬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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