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介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益修
- 被告
- 國凱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辛○○
庚○○
丁○○
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五九巷十一弄二號五樓
甲○○
己○○ 住南投縣集集鎮隘寮里一鄰樂園巷八號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貸款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中長期貸款契約第九條約定可稽。本件原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街三十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冰芬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