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田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田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田合企業公司)以其餘被告丙○○、甲○○、丁○○○、乙○○等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分別向原告借款三筆各為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一百五十萬元及二百萬元,合計一千三百五十萬元,約定利息各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二五、八點九五及八點九五計算,借款期間分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十二月十日及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止,均按月付息一次,到期還清本金,逾期清償者,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田合企業公司借款後,三筆借款分別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九月十七日、十月十六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屢向被告田合企業公司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之約定,被告田合企業公司所負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前後本金尚欠一千三百五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三紙、授信約定書四紙、保證書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一紙為證。
乙、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田合企業公司以其餘被告丙○○、甲○○、丁○○○、乙○○等人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分別向原告借款三筆各為一千萬元、一百五十萬元及二百萬元,合計一千三百五十萬元,約定利息各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二五、八點九五及八點九五計算,借款期間分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十二月十日及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止,詎被告田合企業公司借得上開款項後,分別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九月十七日、十月十六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屢經催討,本利迄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前後本金尚欠一千三百五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三紙、授信約定書四紙、保證書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一紙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該等事實,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借款一千三百五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楊國精~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 違約金 │ ├──┼───────┼────────────┼────────────┤ │ │壹仟萬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一 │ │率百分之九點一二五計算。│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計算。 │ ├──┼───────┼────────────┼────────────┤ │ │壹佰伍拾萬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 二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百分之八點九五計算。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計算。 │ ├──┼───────┼────────────┼────────────┤ │ │貳佰萬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 │ 三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百分之八點九五計算。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 │ │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十計算。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