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戊○○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林原旭 被   告 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乙○○ 甲○○ 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 國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