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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九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巨鐵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己○○ 住
被告
丙○○ 住

        戊○○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陸拾貳萬貳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伍拾肆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柒佰陸拾貳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巨鐵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巨鐵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同年十一月四日及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向原告借款三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六百五十萬元、一百萬元及二百萬元,借款期限分別至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同年十一月四日及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止,均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九‧五一五、百分之九‧五一五及百分之十三‧五計算,遲延清償時,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若有一次不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詎被告巨鐵公司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陸續即不依約繳付本息,後被告己○○、丙○○雖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與原告簽訂債務分期清償協議書,惟僅付息至同年七月八日止,屢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聲明所示。

三、對被告戊○○所為抗辯之陳述:被告戊○○與被告己○○之間之協議,雖然有知會原告,但原告要求必須先清償欠款,重新換約才能免除擔保責任。後來被告並未清償欠款,亦未重新換約,所以被告戊○○不能免保證責任。

四、證據:提出借據二份、約定書四份、催收款項帳卡、放款收回收息查詢單、交易明細表、簡易資料查詢單各三份、貸款契約書、債務分期清償協議書各一份及基本放款利率表等為證。

乙、被告巨鐵公司、己○○、丙○○方面: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被告戊○○方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期日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如左:

一、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巨鐵公司向原告抵押借款之房地,原係被告丙○○所有,於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出售予訴外人即被告戊○○之妻楊慧珍,自當時起利息即由被告戊○○負擔,八十五年間轉向原告貸款,因房地尚未過戶,由被告戊○○擔任保證人,後來過了四年仍未過戶,被告戊○○乃決定放棄該房地,並協議借款由被告丙○○負責清償,原告有同意免除被告戊○○之保證責任,但因被告己○○未依約繳付本息,銀行又說該協議無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二份、約定書四份、催收款項帳卡、放款收回收息查詢單、交易明細表、簡易資料查詢單各三份、貸款契約書、債務分期清償協議書各一份及基本放款利率表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戊○○雖以原告曾同意免除其保證責任等語置辯,惟此為原告所否認,被告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參以原告與被告己○○、丙○○簽訂之債務分期清償協議書並未免除被告戊○○之保證責任,是自不足為有利於被告戊○○之認定。又被告巨鐵公司、己○○、丙○○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七百六十二萬二千九百二十三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及被告戊○○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文燦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債權原本 │                │利    率│                              │
│          │  利息計算期間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新台幣)│                │(年息)│                              │
├─────┼────────┼────┼───────────────┤
│四百九十九│自88年 7月 9日起│百分之九│自88年 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萬七千八百│至清償日止      │‧五一五│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六十元    │                │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九十三萬一│自88年 7月 9日起│百分之九│自88年 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千零十八元│至清償日止      │‧五一五│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一百六十九│自88年 7月 9日起│百分之十│自88年 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萬四千零四│至清償日止      │三‧五  │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五元    │                │        │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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